2016-09-30 11:15
雨果网获悉,9月30日上午,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取消对普通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,对“高档美容化妆品”征收15%的消费税。
本次通知中规定:对“普通美容”、“修饰类化妆品”取消征收消费税。将原本对高档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征收的税率由30%降至15%。
《通知》中特别指出的,高档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(进口)环节销售(完税)价格(不含增值税)在10元/毫升(克)或15元/片(张)及以上的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。本次《通知》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。
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。目前我国化妆品按照其原料划分共分为美容及芳香两大类,美妆类包括了香粉、口红、指甲油、胭脂、眉笔、唇笔、蓝眼油、眼睫毛、成套化妆品;芳香类包含了香水及香水精。舞台、戏剧、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、卸妆油、油彩、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并不被列入化妆品范围内。
对于化妆品生产企业以及消费者来说,此次取消征收的普通化妆品消费税是继2006年4月1日新版《消费税暂行条例》取消征收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目,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的又一利好消息。
以下为《通知》全文截图: